1、本次比赛共有104支队伍参加,采用单淘汰赛制,共进行七轮。队号为1-8的8支种子队直接进入前32名。比赛编排以最小号队与最大号队相遇为原则,每对对手之间的胜队均按较小号队的队号进入之后各轮的编排。
2、第一、二轮比赛为24副牌,第三轮至半决赛每轮比赛均为32副牌,均分为两节进行。决赛为48副分三节。主队在第一、三节有座位选择权,客队则在第二节有座位选择权。半决赛的负者进行32副牌的附加赛,决出第3、4名;四分之一决赛的负者按队号顺序列为5-8名。
3、每轮比赛均为IMP多者获胜,IMP相同时比较基本分,如再相同则加赛4副牌。
4、比赛必须在联众桥牌VP或VP备用的淘汰赛专用比赛房间中进行,这两个牌室在全部比赛期间将禁止旁观,VP服务器中非参赛队员不能就座。
5、比赛双方的上场队员必须均在本队的报名名单内,否则以弃权论。
6、比赛不限制IP地址、网速、断线率、分数等参数,所有参赛者应取消这些限制。如作了以上设置而导致本方或对方无法就座的,以弃权论。
7、断线处理:
(1) 如未完成一节中的半数牌副,则以断线一方弃权计;
(2) 如两节比赛均完成了半数牌副(含)以上,则整场比赛的倒数第一和倒数第二副分别给非断线方6IMP及4IMP的补偿,其余未完成牌副每副补偿3IMP。
(3) 遇有断线责任方及时回到牌桌旁等候,而非断线方未能返回重新开始牌局,且有确凿证据证明这一点时,则应以实际未能返回的一方为断线责任方。
8、比赛牌室支持断线者重回。断线时如某副牌正在进行,则重回后这副牌必须重复之前的进程,若有一方不做重复而采取了新的进程,则另一方有权立即拒绝继续比赛,并要求对方再次退出重回后恢复原先的进程,或可在此种情况第二次发生后要求判已方获胜;
9、若有一方的两名牌手在一室中总共发生了三次以上断线(这是指需要重回的情况,能够正常续玩的不在此列),则另一方从第三次起每次均可选择另选时间重打比赛或拒绝继续比赛而要求判已方获胜;
以上8、9两项中有权利的一方均可选择放弃该项权利,一旦做出某一选择,则直到下次又有机会可做选择之前不得更改。在可做选择时未提出异议而正常地继续进行了比赛,则视为选择继续比赛。
10、对比赛中由于超时导致自动按丢失所余全部牌墩计分的情况,可按声称或承认后的处理方法,对结果做出合理调整。
11、非自然含义的叫牌必须由叫牌人利用系统的”提示”功能作出提醒,并在对方询问时给出详尽的解释。未做到这一点而导致对手利益受损的,有可能受到程序性罚分乃至调整结果的处理。
12、每轮比赛各节有管理员在场的比赛时间如下:
第一轮 队号为9-32及81-104者:8月25日(星期日)上午9:30、11:00
队号为33-80者: 8月25日(星期日)下午14:00、15:30
第二轮 9月1日(星期日) 下午13:30、15:00
第三轮:9月8日(星期日) 下午13:30、15:30
第四轮:9月15日(星期日) 下午13:30、15:30
第五轮:9月21日(星期六) 下午13:30、15:30
半决赛:9月22日(星期日) 下午13:30、15:30
决 赛:10月13日(星期日) 下午13:30、15:30、17:30
以上时间同时也是该轮比赛开始的最后期限。每轮比赛,相遇的两队均可自行约定时间提前比赛,之后在以上期限之前由胜方将结果提交即可。提交时请写明两队的队名及牌号。
如未能在以上期限之前提交结果,则必须在以上时间到达指定牌室,在指定的座位上进行比赛。这一最后期限不能经协商推迟另定,迟到15分钟者即以弃权论;两队均未到的以双方弃权论。
13、对争议的处理
1) 在没有管理员在场时,如有程序方面的争议(迟到、违例等)应保留证据或请网管到场作证。因无确凿证据导致无法判定结果的,可改于有管理员在场的最后期限进行比赛。
2) 如有比赛进程方面的争议则必须在比赛结束前提出,由双方确认,其他无争议的牌照常进行,此后的比赛结果仅为临时结果。该争议须在该轮比赛的规定截止时间前提交给组织者,由组织者请专家牌手、裁判等提出意见,做出最终裁决。但没有牌号及详细记录的比赛不能提出争议。
14、在比赛中发生扰乱比赛秩序、不服从组织者管理、对对手、裁判、队友恶语相向的行为,将予以警告、扣除程序性罚分以至取消比赛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限制其参加以后的类似赛事。
15、对于在规定时间无队员到场,且在事先无任何说明的无故弃权队,将限制其队长、副队长在今后的类似比赛中报名。
16、 有关本次比赛的约定时间、结果提交、争议、疑问等,均请在比赛的专题论坛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