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众桥牌大师分队式赛争议牌例评判方法
(2004年4月1日起试实行,2009年6月1日起暂停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联众桥牌大师分赛的良好环境,为网络桥牌活动中的争议提供有序的解决渠道,制订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的目的,并非针对任何玩家做出道德或牌风方面的评价,而是意在对网上比赛的部分非正常过程、结果做出调整,以尽量恢复公正。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争议牌例,系指在联众桥牌大师分队式赛(包括梯级挑战赛及年度等级赛)中出现的,当事双方对该副牌过程的合理性有所争议的牌例。

第三条 对于争议牌例,应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网页提交申诉,之后受指控的一方可按同样的规定做出辨解。在充分考虑双方意见之后,由评判者根据争议双方的约定卡、牌理、牌例发生时的具体局势等情况,对该副牌做出评判。评判意见主要由联众公司授权的几名桥牌管理员共同给出,视具体情况将向部分专业牌手进行咨询。 第四条 只有对有比赛过程详细记录的牌例方可做出申诉。申诉必须在牌例所在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由申诉方的两名当事牌手共同提出,并且必须经申诉方所在队的队长(或副队长,下同)同意。如有申诉方任何一名当事牌手或其队长声明不同意做此申诉,则申诉无效。

第五条 申诉中应写明牌例发生的时间、当事人ID、牌例的付序、全部牌情和有关叫牌、打牌过程及结果,并对其中持异议的部分写明看法和理由。

第六条 申诉必须且只能提交到联众桥牌网页中"网上竞技"部分中的"明镜高悬"专栏(http://bridge.ourgame.com/game/mjgx.asp),在评判结论得出之前,不得在任何其他公开场合(如BBS或游戏室中)对牌例和受指控牌手做出评论;受指控一方可在申诉提交后24小时内将辩解理由提交到同一专栏。

第七条 申诉提交48小时后,联众各桥牌管理员及邀请的专业牌手进行讨论及提交意见,遇有公共假期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评判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双方所陈述的理由,由每一名受邀牌手及管理员独立、慎重、负责地做出。

第八条 评判时,每一票按争议牌例的"有问题程度百分比"给出。不同百分比含义如下:
100%  被指控一方在该副牌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其辩解完全不能接受。
81%-99% 基本可以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有问题,申诉方的理由十分充分,被指 
       控一方的行为是无理的或无法解释的
61%-80%  倾向于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有问题,但有问题程度未到十分严重的地
      步,申诉方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被指控一方的部分辩解是有一
定道理的
40%-60%  很难判断争议牌例是否有问题,双方的陈述都有一定理由。低于
50% 时表示一定程度上倾向于辩解意见;高于50%时表示一定程度
上倾向于申诉意见;50%则表示实在难于判断,对争议双方均无倾向
性。
20%-39%  倾向于认定所争议的牌例无问题,但并未到完全无辜的地步。     
辩解方提出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但申诉方的部分指控是有一定
      道理的
1%-19%  基本可以认定争议牌例并无问题,被指控方的行为是有理由的或可
以理解的,其解释可以被接受
0%  被指控方毫无问题,提出申诉的一方纯属无理取闹

第十条   每一争议牌例的结论按如下方法得出:将每一评委所给出的百分比去掉一个
     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以余下各票的百分比计算出平均值,此平均值即为评判
     委员会的意见值。当意见值在20%-80%之间时(包括边界值),以之乘以申诉
     方的申诉指数及受指控一方的受控指数,所得数值即为对此牌例"有问题程度"
     的评判结论;当意见值在其他范围时,即以其做为评判结论。当认定受控方两名牌手对牌例中的问题所负的责任不同时,应分别对所涉及的两名牌手各自给出所认定的"有问题程度百分比"。

第十一条 所有牌手的初始"申诉指数"和"受控指数"均为1,根据评委意见值,对争议
双方的这两项指数做如下调整:
1) 意见值在40%-60%(均含边界值)的,不做调整;
2) 意见值在30%(含)-40%(不含)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95%;
3) 意见值在20%(含)-30%(不含)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85%;
4) 意见值在20%(不含)以下的,申诉方的申诉指数降为原来的75%;
5) 意见值在60%(不含)-70%(含)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05%;
6) 意见值在70%(不含)-80%(含)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15%;
7) 意见值在80%(不含)以上的,受指控方的受控指数增加为原来的125%。

第十二条 评委意见值及评判结论得出后,对争议双方做如下处理:
1) 评判结论高于60%(不含)时,对需负责任的当事牌手予以记录;
2) 评判结论在60%(不含) - 80%(含)时,责任者该场比赛不授大师分,争议牌例的结果有利于责任方所在队时予以取消;当需负责的当事牌手已有记录时,每多一次记录另扣罚1大师分,同时对责任方所在队扣罚12IMP。
3) 评判意见值高于80%(不含)时,除按以上第1)项处理外,对需负责的当事牌手该场比赛不授大师分,另扣罚3个大师分;争议牌例的结果有利于责任方所在队时予以取消;该场比赛结果算责任方所在队负,该队的IMP得分落后于对手12个以上时不做调整,其他情况时调整为落后对手12IMP。
4)评判意见值高于90%(不含),或一牌手被记录的次数达三次时,取消需负责的当事牌手参加联众桥牌大师分赛的资格。
5) 由于受控方两名牌手对牌例中的问题所负的责任可能不同,对他们的扣除大师分和取消比赛资格的处理也有可能相应地不同。
6) 评判结论低于40%(不含)时,对于申诉方两名当事牌手及其同意做出该申诉的队长予以记录,某一牌手此种记录达三次时即取消该牌手的申诉权利。
7)评判意见值低于20%(不含)时,对申诉方两名当事牌手及其同意做出该申诉的队长各扣罚1大师分,并取消该牌手的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  以上各项中所提及的牌手,均指各当事牌手在比赛中所用的ID,并不涉及牌手
本人,以及同一牌手的其他ID。

第十四条  联众公司保留对本办法的一切解释权。

第十五条 修订过的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试实行。

第十六条 修订过的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暂停施行。

附:提交申诉时的补充规定及注意事项

1、申诉提交后,申诉人的搭档及所在队队长(正、副队长均可,下同)之一必须在30分钟内在同一页面登录进行确认,时间以服务器的记录为准。超过30分钟未进行确认的,申诉无效,不予评判。如队长之一就是申诉人,则队长可以不再另行确认;如队长之一就是申诉人的搭档,可以只确认一次。 2、申诉中应写明争议牌例的付序以及全部牌情和有关叫牌、打牌过程及结果,并对其中持异议的部分写明看法和理由。以上内容不明确或过于简略的,该申诉视为无效。

3、申诉应在牌例所在的比赛结束后24小时内提出;受指控一方可在申诉提交后24小时内将辩解理由提交到同一专栏。之后双方均可继续补充理由。申诉提交48小时后,联众各桥牌管理员及邀请的专业牌手进行讨论及提交意见,遇有公共假期则顺延到第一个工作日。如申诉于全国桥牌比赛期间提出,与专业牌手联系不便,则视申诉牌例的具体情况,可以不邀请专业牌手发表意见,也可推迟进行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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